自2026 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将对个人账户的转账行为实施新的识别标准,个人资金往来与经营性收入之间的界限将被进一步细化。
一、监管逻辑的核心变化
在此前的监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在判断是否存在经营活动时,主要依据的是转账的人数和频次,即如果在连续三个月内,每个月都有一百名或以上不同个人向同一账户转账,该账户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经营行为特征。自 2026 年起,这一判断逻辑发生了实质性调整,原本仅以“转账人数”为依据的单一标准,被升级为同时考量转账人数与资金规模的双重标准。换言之,即便在连续三个月内存在来自一百名不同个人的转账,如果同期到账资金总额未超过十二倍最低工资(约 1,020,000 坚戈),原则上也不会被直接认定为经营性收入。
二、哪些情形更容易被认定为“经营性收入”?
根据新的识别规则,如果个人使用的是非经营用途的个人账户,并且在连续三个月内,每个月均存在来自一百名不同个人的资金转入,同时在该期间内到账资金的累计金额超过十二倍最低工资,相关资金往来将被视为具有经营活动特征。在此过程中,是否已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并非唯一决定因素,监管机关更为关注的是资金流是否体现出持续性、重复性和有偿性,从而判断其本质上是否属于稳定开展的经营性收入,而非偶发性的个人资金往来。
三、提示
上述规则调整,对从事涉外业务的相关主体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为境外客户提供翻译、咨询、设计、信息技术支持或市场推广等服务,并通过本地银行卡或转账方式收取报酬的个人。同时,尚未完成公司注册、但长期以个人名义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也更容易进入监管视野。此外,一些中小企业或初创项目在实际运营中,因便利或成本原因使用个人账户代收代付经营款项的做法,在新规则下同样可能面临被重新定性为经营性收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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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李豪律师
京师律所哈萨克斯坦合作办公室主任
京师律所乌兹别克斯坦合作办公室主任
京师律所塔吉克斯坦合作办公室主任
京师律所吉尔吉斯斯坦合作办公室主任
社会职务 :
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省“2024年度法治人物”,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中亚区域”中心主任,京师西安、乌鲁木齐分所负责人,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在陕“两院院士”法律顾问,陕西省新联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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