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言|关于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的十个关键问题
作者:    浏览量:689   发布时间:2026-01-09     分享到:
在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具有高度社会公共属性,属于依法严格监管的重点领域。电力的生产、输送与消费关系主要依据2004年7月9日第588-II号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电力工业法》。




一、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的定义


在哈萨克斯坦,电力被明确界定为一种市场化商品,其生产、输送和消费活动均在统一的电力市场体系内进行。从制度结构上看,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实行分层运行机制,主要划分为批发电力市场和零售电力市场两个层级。企业是否能够直接参与批发电力市场,并非完全取决于自身意愿,而是取决于其市场主体身份、用电或发电规模,以及是否被系统运营商正式纳入批发电力市场主体清单。




二、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的定义


哈萨克斯坦批发电力市场以计划电量交易为核心运行逻辑,其制度特点可以概括为:先行计划、事后结算、以平衡为核心约束机制。


批发电力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大型用电企业、数字矿工,以及系统运营商和电力单一购电方等。


从市场功能结构来看,批发电力市场并非单一、统一的交易场所,而是由多个相互衔接的子市场共同构成,具体包括:


  • 计划电量交易市场,用于落实合同约定的发电与用电安排;

  • 平衡电力市场,用于实时调节计划电量与实际电量之间的偏差;

  • 系统及辅助服务市场,用于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 电力容量市场,用于吸引投资、维持并新增发电能力。


其中,电力容量市场的制度设计重点并不在于短期交易,而在于通过容量保障机制,确保电力系统具备长期稳定供电能力,并为发电及容量建设项目提供投资激励。




三、为什么“日电量计划”如此重要?


在哈萨克斯坦,电力并非可以自由生产或随意消耗的资源,其运行受到严格的计划约束。批发电力市场以日电量计划作为运行基础,该计划由系统运营商统一制定并批准,明确规定各市场主体在每一运行小时内的发电量和用电量。区域电网公司依法负有监督责任,必须确保所有接入电网的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日电量计划。任何偏离计划的实际用电或发电行为,均需通过平衡电力市场进行处理,并可能产生相应的结算与成本影响。




四、零售电力市场适用于哪些主体?


零售电力市场主要适用于未被纳入批发电力市场主体清单的输电企业以及各类终端用电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换言之,绝大多数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所直接适用的,是零售电力市场规则,其核心法律基础是与供电企业签订的电力供应合同。截至2025年11月,被系统运营商正式纳入批发电力市场主体清单的企业仅有476家,这一数量本身也从侧面反映出,多数市场主体并不直接参与批发电力交易,而是通过零售市场完成电力采购。




五、什么是平衡电力市场?为什么企业容易“踩雷”?


平衡电力市场的作用,本质上是对实际用电量与事先申报的计划用电量进行差额结算。只要实际用电情况与计划存在偏差,就必须通过该市场进行统一处理。该市场采用实时运行机制,所有偏差均由哈萨克斯坦电力与容量市场运营商集中计算并结算,市场主体之间不得自行相互抵消电量。需要注意的是,偏差并非技术性调整,而是直接产生财务后果。无论超出还是不足计划用电量,相关差额都会反映在最终结算中。对用电规模较大或用电波动明显的项目而言,平衡电力市场往往是影响整体用电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值得在项目初期即予以重点关注。




六、电力行业由谁监管?监管力度如何?


哈萨克斯坦电力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为能源部原子能与能源监督控制委员会。在监管方式上,电力监管并非以频繁审批为主,而是通过持续远程监管、预防性监管(不进场)以及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而监管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与稳定性,包括设备安全运行、供电可靠性、秋冬季电力保障,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人员资质的合规情况。




七、系统运营商是谁?权力有多大?


哈萨克斯坦电力系统的核心运营主体是KEGOC 股份公司,其在电力行业中承担着系统运营商的角色。KEGOC主要负责统一电网的运行与调度,提供国家电网层面的输电服务,实施电力容量调节,并组织平衡电力市场及系统与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行。




八、什么是“单一购电方”制度?


在电力容量领域,哈萨克斯坦并不是由市场主体各自谈判采购,而是实行“单一购电方”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由一家指定机构,统一代表市场购买电力容量保障服务。在哈萨克斯坦,这一角色由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集中采购电力容量服务、按照示范合同与市场主体签署相关协议,并保障电力系统在高负荷时期具备充足、可用的发电能力。




九、电力合同有哪些“强制性内容”?


在哈萨克斯坦,无论是批发市场还是零售市场,电力交易合同都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合同内容并非完全由双方自由约定。 以批发电力市场为例,电力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日电量计划,并约定相应的电力容量备用安排。在零售电力市场,电力供应合同通常属于公共合同,供电企业须对同类消费者适用同等合同条件。因此,对外资企业而言,电力合同更多体现为依照法定或示范文本签署的标准化合同,实际谈判空间相对有限,在签约前理解合同结构和强制条款尤为重要。




十、能否使用 take-or-pay、容量费等国际惯例?


从现行法律层面看,哈萨克斯坦电力法并未对 take-or-pay(照付不议)、容量费等英美法系中常见的支付机制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制度既未被明确引入,也未被明确禁止。因此,在哈萨克斯坦电力项目中直接套用境外成熟的支付机制,并非不可行,但应当在合同结构、风险分配和合规安排上进行高度审慎的设计,避免因制度差异影响合同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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