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入职不足1年的劳动者:
?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连续”如何理解?
?认定劳动者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依据有哪些?
?新入职劳动者当年可休的年休假天数如何折算?
基于此,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休假条件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5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3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14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17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二)“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指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形,也指劳动者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1、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注意:北京对此还进一步明确为只要劳动者入职前已有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就符合休假条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62.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第1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参考案例:(2024)京03民终10180号
(三)认可在一个以上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是对于在入职本单位时与前一段工作经历之间是否允许时间上有间断则有不同见解。对此应以当地有关规定或裁审实务为准,以下仅供参考。
1、在前一段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入职本单位的,可认定为连续工作;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连续工作时间重新开始计算。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参考案例:(2021)渝01民终2048号
2、前一段工作结束的时间与入职本单位的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可认定为连续工作。例如劳动者2月24日从原单位离职,2月25日随即入职新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
109、《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按照上款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四)“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认定须根据劳动者的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2、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休假天数的一般规定 劳动者满足年休假的休假条件的,应按照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其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3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4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三、新入职劳动者休假天数的折算 符合休假条件的劳动者入职当年可休假天数根据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5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