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受理费的支付程序及其金额,及其免除支付或延迟支付的依据由《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
一、法院受理费的支付标准
对提交法院的行政诉讼、特别诉讼程序申请、特定案件的上诉(投诉)、申请裁决命令、申请执行副本、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文书的申请,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对于财产类诉讼:
对于自然人:按诉讼金额的1%,但不超过10,000 МРП;
对于法人:按诉讼金额的3%,但不超过20,000 МРП;
2)对于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行为和决策导致侵犯自然人权利的上诉—0.3 МРП;
3)对于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行为和决策导致侵犯法人权利的上诉—5 МРП;
4)对于针对检查通知和(或)实地监控结果的行政受理费用:
对于个体户和农民或农场主—针对通知中涉及的税款、关税及预算缴款(包括罚款)的争议金额的0.1%,但不超过500МРП;
对于法人—针对通知中涉及的税款、关税及预算缴款(包括罚款)的争议金额的1%,但不超过20,000 МРП;
5)关于离婚诉讼的申请—0.3 МРП:
如果在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受理费按本条第1项规定的金额计算;
6)关于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且当事人被认定为失踪、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或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的诉讼—按本条第1项规定的金额计算;
7)关于修改或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延长接受继承期限、解除财产扣押以及其他非财产类或不可评估诉讼的申请—0.5МРП;
8)对于特别诉讼程序中的申请、特定案件的上诉以及根据《哈萨克斯坦行政程序法典》进行的行政诉讼(除第2、3、4和13项所列外)—0.5 МРП;
9)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在哈萨克斯坦法院提出的非财产类诉讼申请中,受理费的50%;如果是财产类诉讼,则按争议金额的50%收取,具体金额以原受理费为准;
10)关于裁决命令的申请—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受理费的50%收取;
11)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仲裁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文书的申请—5 МРП;
12)关于重新发放法院判决书、裁定、决定以及其他诉讼文件副本的申请—每个文件0.1 МРП,每页0.03 МРП;
13)关于法人破产及重组程序的申请—0.5 МРП;
13-1)关于申请进行支付能力恢复程序或司法破产程序的申请—0.3 МРП;
14)自然人提出的因诽谤损害名誉、尊严及商业信誉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按诉讼金额的1%收取;
15)法人提出的因诽谤损害商业信誉的赔偿诉讼—按诉讼金额的3%收取。
1-1. 向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提出的公民申请,不收取国家费用;
对于请求法院重新审理仲裁裁决及外国法院执行判决的案件,受理费按本条第1项规定的相应标准的50%收取;
同时包含财产和非财产要求的诉讼,需同时收取财产诉讼和非财产诉讼的受理费。
*МРП为哈萨克斯坦按月计算指标,2025年МРП为3932坚戈*
二、法院受理费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规则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理费由原告(申请人)在提交诉讼请求(特别诉讼申请)至法院并审理和裁定相关财产或非财产请求之前支付。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以下规则决定案件受理费用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1)如果法院支持诉状(特别诉讼申请)中的请求,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受理费可以是全额或者按裁定请求的部分比例进行判决;
2)如果法院拒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原告已支付的受理费不向被告收取;
3)如果原告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如未按照法定程序或时限通过强制、庭外或非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则已支付的受理费不从被告处追索,无论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4)如果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未按要求履行程序义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证据支持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拖延,则已支付的受理费不向被告追索,无论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5)如果被告属于法律规定应免除缴纳诉讼费用的人员类别,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已支付的受理费由国家预算基金承担;
6)如果原告撤诉,原告承担受理费;
7)如果原告因被告自愿履行诉讼请求而撤诉,则已支付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8)如果上诉法院或审查法院修改或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作出新的判决,则应相应调整受理费在当事人或当事人与国家预算基金之间的分配;
9)如果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未履行义务及诉状中的请求,则即使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已支付的受理费也不向被告追索;
10)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调解程序,并且法院一审或上诉法院批准该和解协议,则原告支付的受理费应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