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星耀案鉴】《阳光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享》
作者:    浏览量:101   发布时间:2026-03-25     分享到:

本期展播案例

《阳光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享》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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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展播汇集刑事辩护、招投标合规、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领域真实案例,完整还原办案思路、证据逻辑、争议焦点与实务技巧。每一篇实录均来自大赛一线实战分享,兼具指导性、实用性与示范性,是专业学习、业务参考、实务提升的优质素材。

案件概述

(一)项目背景与合同关系

1.案涉主体为开发公司、建筑公司、监理公司、商混公司。

2.开发公司分别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商混公司签订《商砼买卖合同》、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

3.开发公司将楼盘发包给建筑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商砼为甲供,约定工期28个月,工期延误建筑公司需按日支付违约金;商混公司保证商砼质量,不合格需赔偿;建筑公司负责进场商砼检验并承担检测费;监理公司若不尽责,需赔偿开发公司损失。

(二)质量问题时间线

1.2015年为质量问题初现及升级阶段:8月,18楼施工发现商混含石块、泥块,施工方将商混车洗车水加入泵车;9月9日,监理指出施工方拆模过早、振捣不到位致剪力墙质量不达标;10月14日,监理发现施工工人违规向混凝土加水,梁板混凝土观感及平整度不达标;11月1日,监理因重大质量隐患对18楼部分工序发工程暂停令;12月24日,19楼三层顶板出现严重裂缝;12月29日,监理要求施工单位配备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并达到相关要求。

2.2016年为问题排查、责任认定及整改启动阶段:1月31日,开发公司发函商混公司,指出其商混使用细沙、无原材料质保资料;2月4日-7日,开发公司主持商混质量专题会,确认原材料不合格,要求商混公司更换原材料、施工单位启用标准养护室;3月5日,召开梁、板裂缝专家论证会,建议对变形、裂缝部位鉴定并加固;4月18日,委托陕西省某检测中心检测,确认楼栋存在梁板裂缝、强度不足、挠度变形等问题,建议返工;5-6月,多次检测确认混凝土抗压强度未达C30设计要求;7月15日,召开加固方案专家评审会确定加固方案;8月15日,质量问题专题会中各方初步划分责任,施工单位愿承担施工管理责任;10月18日,专家组认定施工单位与商混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内部管理责任。

(三)质量问题与加固过程

1.施工至10层时发现结构裂缝,经专家论证,裂缝由建筑公司管理混乱、商砼质量不合格、监理失职及开发公司管理缺失多因素共同导致。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签字认可专家意见,商混公司签字保留意见,认为其商砼质量合格,各方均同意协商解决。

2.开发公司为保障交房聘请专业公司加固,产生并支付2500万元加固费用。工程工期延误8个月,建筑公司需支付800万元违约金,各方就加固费用承担无法达成一致,开发公司拟通过诉讼解决。

核心诉求、争议焦点与案件难点

(一)我方(开发公司)核心诉求

1.判令建筑公司、商混公司、监理公司共同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加固费用、工期延误损失、质量鉴定费用等共计2500万元;

2.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800万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1.工程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商混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不合格,还是建筑公司浇筑、养护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缺陷;

2.各方应如何划分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责任;

3.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由何方承担。

(三)案件难点

1.证据固定难:工程完工并部分加固后,原始质量问题部位被覆盖或改变,难以对最初质量缺陷进行直接、完整的证据固定和现场勘查;

2.责任划分复杂:案件涉及四方主体,质量问题为多因一果,需厘清各方在“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链条中的具体过错程度;

3.证据梳理繁琐:损失包含直接加固费用及工期延误间接损失,需准确合理计算各项损失,同时梳理大量会议纪要、检测报告等证据。

各方核心辩称

(一)建筑公司

●质量责任方面,认为商混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问题是构件强度不足的根本原因,自身施工严格按规范和设计图纸操作,且对进场材料做了常规检验;

●工期延误方面,主张延误是因开发公司频繁变更设计、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质量问题处理期间停工等导致,自身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进度款9935355.6元及利息,还有加固工程产生的费用7500000元及利息。

(二)商混公司

●质量责任上,称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合格并提供合格证明,工程质量问题是建筑公司未按规范浇筑、振捣和养护所致;

●合同关系方面,认为与开发公司是商砼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关,并非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属于程序不当;

●鉴定问题上,主张现有鉴定在工程完工且部分加固后进行,无法客观反映预拌混凝土质量,结构混凝土不合格不等于预拌混凝土不合格。

(三)监理公司

●监理职责方面,称已严格按规范及合同约定履行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管理等监理职责,对混凝土浇筑旁站监理,审查配合比、塌落度,见证试块送检,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下发停工通知,已尽职责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责任比例上,认为鉴定机构建议的9%责任比例过高,与监理报酬及实际过错程度不符;

责任主体方面,指出开发公司直接指定商混公司并参与材料验收和使用,应承担主要质量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查明与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工程部分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标准C30,四方主体均存在违规或失职行为,开发公司支出的2500万余元检测、加固费用合法合理,案涉楼栋工期严重延误,开发公司尚欠施工单位工程款800万余元。责任划分上,商混公司承担59%主要责任,因有直接证据证明商砼存在质量缺陷,检测报告佐证强度不达标,且其未举证推翻相关结论;建筑公司承担18%重要责任,因未严格履行甲供材检验义务,施工中存在违规加水、拆模过早等行为,施工工艺缺陷加剧质量问题;监理公司承担6%次要责任,因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监管失职,未跟踪整改落实,专家论证会已认定其失责;开发公司承担16%次要责任,因工地人员配备不足,对施工、监理履职监督协调不力,对甲供商砼源头管控存在疏漏。此外,法院酌定建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150万元,同时判令开发公司向施工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二)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可其责任划分逻辑及证据采信标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司法鉴定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原则公平合理、法律适用无误。同时对各方责任进行强化说理,明确商混公司59%、建筑公司18%、监理公司6%、开发公司16%的责任比例均与其过错程度匹配,各被告的免责或减轻责任主张均无法律依据。

(三)最高院再审认定

●最高院驳回商混公司的再审申请,确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认为商混公司提出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理由均不成立,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可作为定案依据,其未提供足以推翻该意见的相反证据。同时明确开发公司已完成举证责任,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损失,其他各方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实务总结

(一)我方代理思路

1.责任主体锁定:初期仅以建工合同纠纷起诉施工单位,依托合同相对性降低举证难度,利用其脱责心理倒逼其主动追加商混公司、监理公司为共同被告,避免初期多方联合抗辩,诉讼中突出各方过错独立性,引导三方相互举证、责任内耗,掌握主动;

2.证据体系构建:以2016年10月18日四方签字的专家论证会纪要为核心,结合权威检测报告形成“专家意见+检测数据”双重印证;提交加固费用“合同-付款-验收-发票”完整链条,佐证损失合理性;收集监理通知单、日志等,构建“违规行为-质量问题-损失扩大”因果闭环;

3.精准抗辩:对建筑公司,指出其责任过轻,加固配合费无合同和充分证据支撑,工期延误事实明确且未提顺延申请;对商混公司,明确其商砼存在原材料缺陷,追加其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则,合并审理合法,其免责主张不成立;对监理公司,指出其失责事实明确,专家纪要已签字确认,“监理费低、赔偿上限为服务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逻辑

1.采纳“多因一果”责任划分逻辑,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相应责任,未简单归咎于单一主体;

2.费用认定坚守“必要关联+证据闭环”原则,仅支持与质量问题直接相关、证据链完整的必要支出,证据采信综合多方签字的专家会议纪要、权威检测报告、监理日志等形成完整链条;

3.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与平衡,综合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过错程度及实际承受能力,将工期违约金酌定为150万,兼顾合同严肃性与公平正义;4.平衡合同严守与公平原则,强调合同意思自治,但当约定与公平正义冲突时,依公平原则干预调整,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三)办案感悟

1.案由选择是诉讼开篇关键,优先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可依合同直接主张工期违约金,大幅降低举证难度,契合核心诉求;

2.证据闭环是胜诉核心支撑,本案原始现场灭失,团队以专家纪要、检测报告构建“责任闭环”,用合同、付款凭证等形成“损失闭环”,靠监理通知单等完善“过错闭环”,弥补证据固定缺陷;

3.诉讼策略需灵活,初期仅诉施工单位的策略,巧妙避免多方联合抗辩,掌握诉讼主动权;

4.需重视项目全过程证据留存,从质量问题发生后的专家论证、检测委托,到加固方案确定,全程深度参与并留存完整过程性证据,为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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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

陈雪 张世民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